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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学院局域网的暂行规定

来源:党政办公室   作者:   时间:2006年05月23日

           一、校园网系统的安全运行和系统设备管理维护工作由网络与信息中心负责,网络与信息中心可以委托相关单位指定人员代为管理子节点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校园网负责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校园网及本地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包括CERNET或其它互联网在内的)服务器、工作站。
 三、除校园网负责单位,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登陆进入校园网主、辅节点、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盗窃、破坏网络设施,这些行为被视为对校园网安全运行的破坏行为。
 四、校园网中对外发布信息的WWW服务器中的内容必须经各单位领导审核,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学校网络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审核备案后,由网络与信息中心从技术上开通其对外的信息服务。
 五、网络使用者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帐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该活动被认为是对网络用户权益的侵犯。
 六、校园内从事施工、建设,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
 七、校园网主、辅节点设备及服务器等发生案件、以及遭到黑客攻击后,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校保卫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八、严禁在校园网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公安部门推荐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网及其联网计算机上传送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包括多媒体信息)和录阅传送淫秽、色情资料。
 十、校园网及子网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信息数据要实施保密措施。信息资源保密等级可分为:(1)可向Internet公开的;(2)可向校内公开的;(3)可向本单位公开的;(4)可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公开的;(5)仅限于本单位内使用的;(6)仅限于个人使用的。
 十一、违反规定的侦听、盗用行为一经查实,将提请学校给予行政处分,并在校园网上公布;对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加倍赔偿受害人损失,关闭其拥有的各类服务账号;行为恶劣、影响面大、造成他人重大损失的,将向公安部门报案。
 十二、故意传播或制造计算机病毒,造成危害校园网系统安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